无障碍阅读

关于印发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180596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1〕52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1-07-21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运管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宝汉公司、厅外资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遏制砂石料运输车辆短途绕行超限超载行为,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省厅制定了《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遏制砂石料运输车辆短途绕行超限超载行为,有效保护农村公路,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省厅决定自8月中旬起至11月底,在全省开展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坚持政府主导、加强部门联动和区域联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停、卸、拆、罚并举,强化砂石料场源头监管,加强路面源头联动,严格执行“一超四究”管理办法,有效解决砂石料运输车辆短途绕行超限超载问题,保护“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推进治超长效机制建设。
工作目标
 通过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进一步落实市县政府治超主体责任,推动国土、水利、电力等职能部门清理非法砂石料场,规范合法砂石料场装载行为,初步建立砂石料开采、运输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路政路面执法与运政源头监管的有效联动,完善“一超四究”流程;加大对短途运料车辆避站绕行、闯站、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巩固和扩大治超成果,不断完善治超长效机制。
工作任务
 西安周至、高陵、蓝田,宝鸡岐山,咸阳武功、泾阳、乾县、礼泉,渭南华阴、华县、富平、蒲城,商洛柞水、商南等县区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各市以辖区内砂石料场和重点建设项目砂石料运输线路为重点开展工作。
 由市交通运输局汇报市人民政府,争取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配合,清理整顿辖区砂石料场,对未经批准的非法砂石料场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履行合法装载义务的,予以整顿规范。
 由市、县公路管理机构牵头,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大流动检测和路面打击力度,堵漏防绕,并将车辆超限情况及时抄告运管机构,倒查源头。要组织路政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封闭砂石料场在公路上非法开设的平交道口。合法砂石料场申请开设平交道口,应当首先与当地运管机构签订合法装载协议并交纳保证金。农村公路继续坚持“以堵为主”,合理设置限宽、限高等限行设施,防止超限运输车辆绕行农村公路。
 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牵头,推行砂石料场政府公示制度,落实保证金制度。根据路面抄告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严厉倒查源头装载砂石料场、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责任。联合公安打击非法改装、无牌无照、证照不全、黑车等不法行为。
 由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宝汉公司、厅外资办牵头,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源尾收料治理。监管施工单位对运料车辆超限装载的,多装部分不予支付费用,把好收料关。对违规收料施工单位,要进行严厉处罚直至清除出场。
 由省高速公路收费中心牵头,清理整顿非封闭式收费公路货车包缴行为,并联合公安机关打击闯站等不法行为。
 省公路局、厅运管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完善“一超四究”流程,优化治超网络布局,并及时通报和督办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实施步骤
 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从2011年8月中旬开始至2011年11月底结束,分宣传动员、集中整治、重点突破、巩固提高四个阶段实施。
 8月中下旬为宣传动员阶段。各市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贯工作,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运管人员负责在砂石料场、货运企业,路政人员负责在治超站、卸货场,收费人员负责在收费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施工料场,发放《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传单》(内容见附件)及政府《通告》,告知超限装载、超限运输、闯站或非法改装、黑车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月份为集中整治阶段。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公安、国土、水利、电力等部门,采取停止供电、供火工品等手段,停、卸、罚、拆多措并举,对砂石料超限运输的源头和车辆进行集中整治。
 10月份为重点突破阶段。针对集中整治难度较大的砂石料场“钉子户”,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政府,联合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整治。
 11月份为巩固提高阶段。由市交通运输局敦促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砂石料需求及供应情况,合理审批砂石料场,并向社会公示,收取保证金,纳入监管。同时,要限定砂石料运输车辆行驶区域,划定线路,合法运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全省治超网络布局情况,合理布置源头监管站点和区域,步入长效。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市交通运输局要积极汇报市政府,争取以政府名义发布砂石料超限运输整治的通告,制定《实施方案》,并联合国土、水利、电力等部门联合治理。省、市、县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都要落实领导分片包抓重点区域工作机制,督促各县切实抓好整治。省公路局和厅运管局领导分片包抓重点区域名单请于2011年8月15日前上报省厅(治超办)。
 (二)强化考核检查,确保取得实效。省厅将各单位整治工作纳入年度治超工作考核内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治超工作问责制,严格考核。省厅明察暗访发现整治不到位或整治以后反弹的,被通报两次以上,停止该县所有公路建设项目、养护资金和客货运站场建设项目。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宣传,有针对性的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整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清理整顿的对象要上门宣传,做到文件发送到位,政策解释到位,整改帮扶到位。要通过上门宣传,让砂石料场主、运输业户明白为什么整顿,整顿的对象是什么,要到达什么样的结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四)制定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在专项整治期间,各市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砂石料场主、司机上访闹事等社会问题,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引导运输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特别是要合理指定运输线路,合理调度运力,确保专项整治期间砂石料正常运输。要积极争取各级公安部门支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砂石料超限运输重点区域百日专项整治宣传单
  
 全力推进我省砂石料超限运输专项整治,向爱护公路的人们致敬!
 保护公路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请您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守法、诚信、规范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擅自超限超载运输将面临行政处罚:
 一、砂石料场经营人、管理人等货物装载单位超限装载的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由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超限运输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强行闯站、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五、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范围内采砂责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违反上述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享到:
Copyright © 2019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版权所有 陕ICP备:05009021号 网站标识码:6100000013

地址:西安市唐延路6号 邮编:710075

建议您使用IE9以上版本或其它支持Html5的浏览器进行浏览

值班室电话:029-88869099 传真:029-88869011

关闭